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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 (第2/4页)
说道,“有本事你们就让专家出庭,再问一次我的当事人,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出庭就出庭!”公诉人高声说道。 ??特意从法院请来的扮演审判长的法官当即说道:“传唤证人到庭。” ??证人姓王,是一名女性,看上去五十多岁,是本市特教学校的手语老师,戴着一副宽边眼镜,一副知识分子的派头。 ??在履行完了法庭的必要程序后,老罗问道:“王老师,请问你是否曾协助警方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过审讯?” ??王老师点了点头:“是,我受邀参加了对朱亚文的审讯。” ??“你还能记得朱亚文当时交代的内容吗?”老罗问。 ??“记不太清了,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王老师无奈地摇了摇头。 ??“他认罪了吗?”老罗又问。 ??“没有。”王老师说,“这一点我记得很清楚。” ??“证人,请你看一下,这份审讯笔录是否为当时审讯的内容。”审判长这时候说道,将审讯笔录送到了王老师的面前。 ??王老师翻了翻笔录,用力摇了摇头:“法官大人,我不记得朱亚文当时说了这些话。” ??“审判长,证人称不记得,即并不能肯定朱亚文是否说过这些话,这份审讯笔录应视为有效。”公诉人连忙说道。 ??“我的意思是,朱亚文在和我沟通的时候并没有说过这些话。”王老师连忙说道。 ??“可你刚才还说记不清你们都说了什么。”公诉人说,“这种前后矛盾的话法庭不应该采信。” ??看着这个年轻的公诉人接二连三地抢话,老罗却窃笑不已,从审判长的目光中,他看出了一丝不耐烦。 ??这要是正式开庭,是足以让公诉方陷入不利境地的。 ??“审判长,法庭存在的意义就是查明事实的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公正的判决。”老罗起身说道,“现在针对这份审讯笔录我们出现了争议,那为什么不当庭问一下呢,正好我们有专家在啊。” ??审判长却露出了一抹犹豫的神情。我当即意识到,当庭请一个特殊人士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这在庭审中应该是没有先例的。 ??那时候新刑法还没有实施,“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还没有实施,只有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出现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的规定。 ??但这两项规定都没有提到刑事案件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审判长,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但同样没有规定不行,不是吗?”老罗说,“法庭应以查明事实为基础,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办案。有句谚语说得很好,‘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并不完全正确,但用在这里,还是很合适的吧?” ??审判长点了点头:“请证人开始吧。” ??接下来就是长达两个小时的手语交流,在朱亚文并不规范的手语下,在特教教师的翻译中,在审判长不断的追问下,参与这次模拟法庭的人们从朱亚文那里得到了和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提到的完全不同的事实。 ??朱亚文说,那天晚上,在流浪了一天后,他像往常一样回到了日升五金行门前,准备在那里过夜。他不知道那时候是几点,但是当他走到日升五金行门前时,就看到卷帘门敞开了一半,老板唐琼躺在地上,身下已经血迹斑斑。 ??他大惊失色,冲了进去,抱住了唐琼,那时候的唐琼还有呼吸。唐琼抓着朱亚文的胳膊,嘴唇翕动,想要说些什么,却已经不能说话了,但他的一只手却指着楼上。 ??朱亚文不明白他想表达什么,只是用力按住他的伤口,想帮他止血,这个时候他唯一想到的就是救人。可唐琼身上的伤口太多了,朱亚文根本无从